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 标的额:454.4万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2022-02-24
  • 结案时间:2022-08-01
  • 案件编号:

办案方法:

2013年10月11日,某生物公司向展某借款120万元,2014年4月17日,该生物公司又向展某借款160万元。双方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借期内利息。后该生物公司按照约定向展某支付了借期内利息,并未支付本金。

2014年7月12日,展某与北京某生物公司就上述借款事宜进行协商,并按照借款金额重新签订两份《借款协议书》,其中160万元的借款协议约定:展某向该生物公司出借人民币160万元用于公司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19日至2015年1月18日止,借期内利息为月息1.5%。120万元的借款协议约定:展某向该生物公司出借人民币1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12日至2015年1月11日,借期内利息为月息1.5%。后该生物公司未向展某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展某委托本所。

本所律师介入案件后,发现借款事实发生时间较早,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指导展某与公司联系取得了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证据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过程中对方不仅提出诉讼时效的问题,还否认借款事实,经过本所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组合证据,并历经四次庭审,最终判令该生物公司向展某偿还本金280万元以及利息29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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